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多可以领多少份?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200号):“一、增值税发票核定
(2)初次核定每次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不超过25份;
初次核定每次发放的单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不超过50份,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般不超过100份。初次核定超出上述份数的,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执行。实行电子信息验旧供新,每月最高购票数量可确认为‘9999’(万元版)或‘99999’(十万元版)。
因此,初次核定每次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不超过25份。
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次用量的次数可以是多少次?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200号)第三条规定:“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
(4)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次用量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因此,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次用量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纳税人每次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份数可以增加多少份?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200号)第三条规定:“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
(2)未收到有关系统或部门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分别按以下类别调整核定增值税发票最高次用量,即时办理。
①a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3倍内核定;
②b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2倍内核定;
③c级纳税人和未定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1.5倍内核定;
④d级纳税人调整核定次供应量,最高不超过25份。“
因此,纳税人每次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份数可以参照以上文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