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其中文件对非洲猪瘟的防控做了以下要求:(1)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存栏生猪进行登记造册,准确掌握存栏生猪状况。(2)养殖场(户)出售生猪要提前 3 天向所在地村委报告。(3)本通知下发后 3 日内,在辖区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或省际二级公路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出口附近设置临时检查站.(4)凡是未附合法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带合法耳标以及临床症状异常的生猪,严禁调运离开本辖区。(5)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病死猪“不被宰杀、不被食用、不被出售、不被转运。(6)对市场、冷库、加工流通、餐饮等场所的猪肉产品进行排查,特别对生猪产品储藏冷库要全部登记造册。(7)各地要增加动物防疫经费投入,逐级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领导的批示精神和2019年6月3日召开的全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做实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切实强化属地管理,加大非洲猪瘟排查监测管控力度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要把非洲猪瘟防控作
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花大力气、下真功夫来抓,切实担负起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研究部署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存栏生猪进行登记造册,准确掌握存栏生猪状况。发现病死猪的,要及时报告、及时检测、及时打捞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严格实行生猪出栏报告制度。养殖场(户)出售生猪要提前3天向所在地村委报告;所在地村委接到报告后,要第一时间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者指定的兽医专业人员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在检疫证明备注栏内标注该批生猪运输路线,在县辖区内运输的,以乡镇为单位标注运输路线;在自治区范围内运输的,以县为单位标注运输路线;运往外省的,以市为单位标注运输路线。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生猪调运信息。
(三)严格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非洲猪瘟检测能力建设,确保一个月内能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业务。要扩大生猪监测覆盖面,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监测排查,做到疫情早发现早处置。发现可疑阳性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二、强化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
(一)切实加强对调入我区生猪及其产品的查验监管。继续发挥好我区高速公路防控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和二级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作用,在原来批准设立的15个高速公路防控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和12个二级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基础上,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完善公路(铁路、航运、码头)防控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设置,充分发挥检查站的作用,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对没有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或者违规从国家禁止调运区域调入的生猪和生猪产品不得遣返,要就地按规定处理、处罚,消除跨区域传播疫情隐患,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危害本地生猪养殖安全。
(二)严格调出生猪的监管,坚决杜绝违规调运现象发生。
各市县要在本通知下发后3日内,在辖区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或省际二级公路我区出口附近设置临时检查站,组织辖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农业农村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工作组,进驻临时检查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机关要及时拦截运输生猪的车辆。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对运输生猪进行查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生猪车辆的管理,教育车辆所有人严格按照规定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备案,做到凭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生猪。凡是未附合法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带合法耳标以及临床症状异常的生猪,严禁调运离开本辖区。各市县、各检查站要加强联防联控,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严防病死猪非法跨区域调运,对违规养殖场(户)、调运者,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对生猪调运监管实行“周报告”制度。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年底,各地要将当地每周生猪调运监管基本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三、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一)加强病死猪监督巡查。各地要层层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巡查制度,加强病死猪巡逻检查和举报线索核实,对丢弃在本辖区的病死猪,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清理,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病死猪“不被宰杀、不被食用、不被出售、不被转运。”
(二)及时查清病死猪原因。发现病死猪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死因调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采样、检测,对疫病进行诊断、定性和风险评估。检测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的,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疫情;检测诊断为普通动物疫病的,要及时指导养殖场(户)进行治疗和科学预防,最大限度减少生猪死亡。
(三)严厉打击乱丢病死猪违法行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发现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主动介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严防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其他相关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查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媒体曝光。
四、加强市场和冷库生猪产品监管
(一)对冷库和交易市场登记造册。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市场、冷库、加工流通、餐饮等场所的猪肉产品进行排查,特别对生猪产品储藏冷库要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完善生猪产品凭证入库、流向可追溯制度,对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清的,依法依规处置、查处。
(二)严格执行猪肉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上市猪肉产品查证验物的职责,对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验讫印章的猪肉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对违法人员实施处罚,对不符合规定的猪肉产品严格按规定无害化处理。
五、强化生猪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配齐派驻“两项制度必须百分之百执行”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三清四明两解决”:即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清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楚;专项行动任务明、两项制度进展明、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明;基本解决落后屠宰企业淘汰问题,基本解决官方兽医配备配齐问题。对在7月1日前的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的生猪屠宰企业,要结合排污许可、动物防疫条件等要求,采取停产整改措施;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场进行清理后,群众食肉问题要解决好,要科学研判,做到一手抓清理整治、坚决打击私屠滥宰,一手抓肉品保障,防止不合格猪肉产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
六、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控
近期部分地方出现乱丢弃病死猪的现象,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反映出一些地方存在对舆情舆论关注不到位、回应社会关切不及时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坚持舆情、疫情两手抓,突出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大力普及非洲猪瘟防控知识、乱丢弃病死猪的社会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引导公众主动防范,形成群防群控局面。发生疫情或者出现乱丢弃病死猪舆情后,要迅速安排专人核实、查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宣传部门要迅速介入,针对舆情苗头和发展趋势,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及时消除负面影响。要加强网络信息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造谣、传谣、恶意制造话题、煽动公众情绪等违法行为,切实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对媒体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依法依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杜绝舆情造成不良影响。各地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向社会通报,对群众开展非洲猪瘟科普知识教育和防控政策措施宣传,消除公众疑虑。
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及时统筹协调、解决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组织督促检查,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乱丢病死猪,引发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污染事件或猪肉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采取暗访的方式,对各地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进行督促检查。
(二)强化协调配合。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推动疫情监测排查、生猪调运监管、餐厨剩余物监管、应急管理、联防联控及舆论引导等各项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形成群防共治的工作格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全区非洲猪瘟防控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职责,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横向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做实各项防控工作。
(三)加强财力保障。各地要增加动物防疫经费投入,逐级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确保非洲猪瘟疫情监测排查、病死猪采样及其各环节收集、清理、打捞、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四)加强技术保障。各市县要及时配备非洲猪瘟检测的仪器设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非洲猪瘟检测业务培训,确保县一级能有效开展非洲猪瘟检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6日